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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禁止高叁教师或班主任担任高考监考员

文章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点击数:

 

    人民网教育频道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林露)近日,教育部网站发布《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规定明确,普通高考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同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1/5报省级考试机构

  根据规定,高考作文要由两人分别评阅,其他题目采取一人一题单独评阅。对于作文,两人给出的分数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的,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评分误差范围的,由评卷小组讨论确定。

  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答卷)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级考试机构处理。

   借考考生有专人负责

  针对今年开始的考生异地借考问题,规定指出,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寄送考生户籍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对于少数民族考生,规定指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